>
er>

染病医院给水排水、医院污水处理和规划

传染病医院给水

一、传染病医院生活给水水质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GB 5749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医院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生活用水定额
注:1 医护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、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。

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。

三、室内外给水、热水的配水干管、支管应设置检修阀门,阀门宜设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。

四、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,并应防止污水外溅:

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、小便斗、大便器;

2 护士站、治疗室、中心(消毒)供应室、监护病房、诊室、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;

3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。

五、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,以及细菌检验科设置的洗涤池、化验盆等,应采用感应水龙头或膝动开关水龙头;

2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,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,坐便器应采用感应冲洗阀,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。

传染病医院排水

一、传染病医院应采用雨污分流制,当城市市政无雨水管道时,院区也应采用单独雨水管道系统,不宜采用地面径流或明沟排放雨水。

二、传染病医院的污废水应与非病区污废水分流排放,现有传染病医院改建、扩建时,污废水应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。

三、在车辆停放处,宜设冲洗和消毒设施。

四、准备间、污洗间、卫生间、浴室、空调机房等应设置地漏,护士室、治疗室、诊室、检验科、医生办公室等房间不宜设地漏。

五、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,存水弯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,且不得大于75mm;可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;用于手术室、急诊抢救室等房间的地漏应采用可开启的密封地漏。

六、大便器宜选用冲洗效果好、污物不易黏附在便槽内且回流少的器具。

七、呼吸道发热门(急)诊内应设独立卫生间,排水管及通气管不宜与其他区域的管道连接,排水管应单独排出。

八、细菌、病毒检验科应设专用洗涤设施,并应在消毒灭菌后再排放到室外排水管网,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。排水管道宜采用防腐蚀的管道。

九、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无菌室;当必须穿越时,应采取防漏措施。

十、用于收集具有严重传染病病毒的排水管,在穿越的地方应用不收缩、不燃烧、不起尘材料密封。

十一、上至屋面的排水通气管四周应有良好的通风,严重传染病区宜将通气管中废气集中收集进行处理。

十二、污物洗涤池和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。

十三、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封井盖。

十四、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,并应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。

传染病医院热水及开水
一、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热水用水量定额(60℃)
二、生活热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℃。手术室等处的盥洗池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,供水温度宜为30℃。

三、热水系统与冷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平衡。医院热水系统的换热设备不应少于2台,当一台检修时,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%的设计用水量。

四、热水进行再循环时,对于在严重传染区下游的不带水阀门的结构,在使循环水回到蓄水箱后,应在箱内于80℃加热10min以上进行杀菌,然后再以供给时所需的温度进行循环。

五、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。当医院开水系统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时,宜集中设置蒸汽开水炉,并应通过开水管道向各护理单元供应;当采用电加热时,每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电开水器。

六、医院开水系统也可采用瓶装水饮水机。

七、生活饮用水管道宜避开污染区,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。

传染病医院污水、污物处理

一、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 18466的有关规定。

二、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诊、病房的污水、废水处理宜单独收集,污水应先排入化粪池,灭活消毒后应与废水一同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,并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。

三、传染病医院内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焚烧处理。手术中产生的医疗污物应就地或集中消毒处理。

四、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》GB 4792的有关规定。